肖灏鹏律师亲办案例
法律意见书
来源:肖灏鹏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08
浏览量:789

xx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新青年律师事务所接受张三亲属李四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贵院正在审查批捕王五赵六胡七等涉嫌制造毒品一案张三的辩护人。对于本案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张三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犯罪嫌疑人张三不具有制造毒品的主观故意。

本案的客观事实是xxxxxxx张三xxxxxxx上班时,因化工厂生产的产品中有一部分是毒品而被xx市公安局缉毒支队抓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制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制造的行为本案中,张三是不是“明知毒品而制造”是构成本案罪与非罪的关键。在张三是否“主观明知”的认定上,辩护人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张三实际上只是xxxxxx的员工,其于2009年在朋友的介绍下到xxxxxxxx(即xxxxxxx前身)工作,在侦查机关的讯问中,张三也一直称自己是受xxxxxxx的聘请在工厂内负责生产管理,即组织车间人员进行生产作业。对于产品订单、原料供应、产品销售这些内容,张三都没有经手,其只负责车间的生产管理。张三也不可能知道公司生产的产品中含有毒品。而且张三在工厂工作期间,每月工资只有四千元左右这只一般公司管理人员水平的工资,远远没有达到所谓“制造毒品”的暴利收入。

(二)张三文化水平不高,仅有小学学历张三不具有化学相关知识,根本不知道什么是毒品,什么不是毒品。作为一名不具备化学知识的人员,怎么可能知道什么是毒品呢?在本案中,张三至今也不知道工厂生产的哪一批产品毒品。张三只是根据厂办下发的生产订单组织员工进行生产。对于产品原料及成品,其都不知道是什么东西。工厂称为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对于原料及产品都用代码表示。因此,张三只知道产品原料及成品的代码,其他的则一无所知。侦查机关的讯问中,张三也是始终供述自己对涉嫌制造毒品不知情。

综上所述,使用化工原料制造毒品,这不是犯罪嫌疑人张三所能到的。张三xxxxxx只是一名普通的生产管理员,仅一个只有小学学历的人不可能、也根本预料不到工厂内所生产的产品中包含有毒品。因此,张三不具有制造毒品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本辩护人建议不应追究张三的刑事责任。

辩护人:肖灏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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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肖灏鹏
  • 执业律所:
    江西新青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601*********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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